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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规〔2020〕1号)

作者:时间:2020-04-18点击数:

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经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民族宗教委研究,现就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高校招生录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校招生录取的照顾范围和照顾原则

  (一)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具体范围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会)或自然村(见附件1)。

  (二)我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的条件为: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或者高中阶段连续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

  (三)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小学在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所在地就读,初中阶段到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中学就读,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四)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因地处偏远,所在地无中小学或者离所在地中小学较远,按就近原则到非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中小学,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五)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学生,小学和初中均在自治县或自治区、自治州的县就读,高中阶段户籍迁入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并在我省参加高考的,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二、少数民族考生的资格确认

  确认少数民族考生资格,是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地要严格按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办制发的《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附件2)、《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附件3)组织填写,杜绝弄虚作假,以维护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少数民族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一)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省内少数民族考生,申请享受照顾政策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认真填写《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由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报地级以上市民族工作部门,再由地级以上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上报至省民族宗教委。                    

  (二)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迁入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申请享受照顾政策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送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民族宗教委。

  (三)每年11月20日前,省民族宗教委将下一年度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汇总送省招生办核准考生报名信息。省招生办于11月30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复核数据反馈省民族宗教委再次核准确认。省民族宗教委于12月20日前将核准确认的符合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送省招生办。省招生办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向社会公示。各地报省民族宗教委的截止日期是每年10月15日。个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报名的日期是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四)凡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少数民族考生资格的,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高考改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何时查实何时处理,并取消当年参加高考报名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对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三、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录取政策

  (一)报考民族院校民族班(含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少数民族生)计划的少数民族考生,单独划线。

  (二)报考其它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三)报考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民〔2005〕7号)的规定,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分数线,由招生院校在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专科录取分数线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具体按省招生委员会当年划定为准。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投档时,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投档规定进行投档,投出档案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少数民族考生的建档

  (一)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和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审核表由省民族宗教委登记盖章后退回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转交考生所在地的招生办。  

  (二)为保证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使各项照顾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自治县、市、区)招生办和中学在整理考生档案时,应将《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等归入考生档案。

  请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县(自治县、市、区)及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将该通知精神及时传达给所有考生。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制定出台的《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规〔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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