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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作者:时间:2017-03-06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知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督导工作的规范开展,根据学校督导的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学督导制度作为推进教学管理民主化、规范化的一项措施,其主要作用是对我院本科教学各环节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和反馈,协助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本科教育质量,促进我院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教学督导机构

 

第三条法知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

 

教学督导组是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在学校教务处和校级督导组的指导下,对本学院教学管理、教学执行情况、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等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及指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掌握教育规律,熟悉有关教学方针、政策、法规、措施。

 

(二)愿意为我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三)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严于律己,实事求是。

 

(四)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经历,熟悉教学工作业务,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工作水平高。

 

第五条教学督导组实行聘任制,成员由符合条件的教师及管理干部或从事过相关工作的退休人员组成。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提出拟聘成员名单,经学院教学指导审定后聘任。

 

教学督导组成员每4年聘请1次,可以连聘连任。对未能履行职责者,学院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教学督导组成员为35人,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主要职责是主持督导组会议;研究督导组工作思路、步骤、方法;安排、组织各成员的督导活动。督导组秘书工作由教务员负责。

 

 

第三章教学督导组的职能

 

第七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一)教学督导组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在教务处和校级督导组的指导下,开展本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二)制订教学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科学研究。

 

(三)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召集有关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学院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学院在教学改革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四)监督、检查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对新教师、新专业、新设课程的教学调研和督导。

 

(五)有计划有侧重点地安排听课,了解有关教师课堂(含实验)教学、教案准备、作业及实习报告批改等情况。对学生评价较差的教师进行检查听课、座谈反馈,分析问题,重点帮助。听课后要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并填写听课记录表,听课记录表每月交教务员存查。

 

(六)协助教务员开展课程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与测评工作。

 

(七)协助教务员做好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考风建设。

 

(八)教学督导组每月底举行工作会议,交流和分析教学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院长和教务处汇报,供学院和教务处领导决策。

 

(九)教学督导组成员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教学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教务处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十)参与学院领导和教务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内容

 

(一)要求被督导教师配合工作,如提供与教学督导等事项有关的文件,协助组织师生座谈会等。

 

(二)对违反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组有权予以制止。

 

(三)督导组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被督导教师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组可进行复查。

 

 

第四章教学督导程序

 

第九条教学督导分综合教学督导和专项教学督导、经常性检查和抽查,由教学督导组根据学校和本学院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条教学督导组每学期根据学校和学院工作要点制订工作计划,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教学督导组根据工作计划,选择适当的时间、方式通知被督导教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和相关的工作情况。根据需要,教学督导组可对被督导教师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组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教师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被督导教师协商改进措施。由教务员在本学院公布督导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组在学校教务处及校级教学督导组的指导下,结合本学院的实际开展工作。

 

第五章教学督导管理

 

第十三条督导活动管理

 

(一)教学督导组受学校教务处和校级教学督导组的指导,具体工作由本学院管理、考核。督导组长每月向本学院书面通报督导工作情况。

 

(三)学期初督导组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写出工作总结。

 

(四)由分管院长主持,每学期组织召开12次督导组成员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五)督导组工作经费由本学院在学校下拨的有关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督导组成员应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教学督导活动。

 

第十五条督导组成员待遇和考勤

 

在岗人员(含已返聘在正常教学科研岗位工作者)兼职聘为教学督导组成员者,每月督导工作量,可作为教学工作量(不超过4学时/月)。

 

退休人员返聘为督导组成员者,在聘用期间对完成规定工作量的,由学校按规定统一发给劳务费,没有校车的校区给予交通津贴。对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者,扣减工作津贴。由督导组秘书根据每人出勤情况和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督导组成员按照督导组工作安排和督导组工作职责,深入教学班级进行教学调查、开展听课活动时,任课教师要主动接受咨询,提供材料、人力以及其他方面的便利条件。任何教师不得拒绝、干扰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法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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