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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师模拟法院特别审判规则

作者:时间:2017-02-13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使模拟法院的各项审判获得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特别审判规则。模拟法院法官在受理、审理、裁判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当事人有权要求模拟法院的法官或合议庭依照本规则审理案件,也有义务依照本特别审判规则在模拟法院行使其虚拟的诉讼权利。

 

第二条 本规则是根据模拟法院的相关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诉讼法律制度作出的变通和补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现行诉讼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模拟法院所有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判。

 

第四条 案件一旦受理,模拟法院的法官无权拒绝作出裁判,除非案件不符合模拟法院准用案件的条件或要求。

 

第五条 模拟法院坚持司法独立性原则,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判时,有权拒绝任何同学、教师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并尽量免受各方的不正当影响。

 

第六条 模拟法院的法官在案件受理和审判过程中,可积极获取专业教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指导,但最终应形成自己的独立观点和意见,不能依赖于专业教师或专业人士的意见。

 

第七条 模拟法院可以虚拟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所有属于该地该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但在所有诉讼文书中应当同时注明模拟法院和代为审判的法院名称。

在专业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模拟法院也可以虚拟国外的法院按照该国或该地区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各种案件。

 

第八条 模拟法院不专设立案庭,案件的受理、立案工作由各业务庭自行负责办理。模拟法院对外公开案件受理联系人员及电话,专门负责接受案件起诉资料。收到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给各业务庭。

 

第九条 模拟法院决定立案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模拟法院准用案件的条件。

 

第十条 模拟法院只接受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起诉。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是否决定予以立案,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决定立案后的2个工作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辩。模拟法院应在答辩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开庭审理日期,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方当事人。

    模拟法院应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所有必须列明期间的诉讼文书上列明模拟法院自定的期限,并同时在其后用括号列明法律规定的期限或期间。

 

第十一条  允许当事人根据案件举证需要设计和制-作各种-证据,但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模拟法院提交。

 

第十二条 模拟法院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但对于形式和内容明显不符合逻辑或常识的证据,以及在内容上相互冲突的证据不予采纳和认定。

 

第十三条 模拟法院在发给当事人的举证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法定的举证期间和模拟法院特定的举证期间。未指定或注明举证期间的,举证期间至开庭审理进入辩论阶段时止。

 

第十四条 模拟法院的案件一般应采取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个别特殊案件也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无论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模拟法院所有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均应在案件决定立案之日起40日内审理完毕并作出裁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模拟法院院长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模拟法院一审裁定和判决的上诉期限均为3个工作日。参加过同一案件审理的一审法官、书记员不能再参加同一案件的二审。

 

第十七条 模拟法院的临时合议庭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第十八条 模拟法院的案件开庭通知、裁判结果等均应当法院宣传专栏和模拟法院的博客网页中予以公告和公布。

 

第十九条 在特殊情形下,若适用现行法律制度难以符合模拟法院的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现行诉讼法律制度进行其他补充或调整的,由模拟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08 年 3月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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