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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实训平台——广师模拟司法院章程

作者:时间:2017-03-22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是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模拟司法院”,简称“广师模拟司法院

第二条   广师模拟司法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自主学习组织,是法律系的实验教学单位,它在法律系主任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着校训“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精神,坚持“文蕴千秋浩气,法济万世民生”的原则,认真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四有”新人和具有创造性、开拓性人才为已任,组织同学们以学习和实践法学及其相关知识为中心,引导同学们自学自律,努力成为具有一定法学知识以及司法操作经验的综合性人才。

 

第四条   “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一切服务于学习法学知识。”这一指导思想始终贯彻模拟司法院的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迅速、有效地开展。在学习上要严谨、全面、深入实践,在工作上要高效、务实、贯彻执行。

“严谨、全面”就是使模拟司法院成员在法学学术研究上严肃认真,在知识面上博学多才。

“高效、务实”,就是讲究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求模拟司法院干部在工作中必须从实际出发,站在服务大家的立场上去工作。

 

第五条   模拟司法院的精神内涵是“明法正义,求真务实。”

 

第六条   模拟司法院的基本任务是帮助引导同学们学习法学专业知识 ,在能力所及范围内组织好各类法学专活动和各项相关事宜。

 

第七条   模拟司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明确工作方向与职责,改进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模拟司法院工作档案,对组织纪律、学习成绩,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章 成员

 

第八条   凡取得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法律系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本、专科生以及专升本学生,热爱学习法学知识,有能力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者均有资格加入模拟司法院

第九条   模拟司法院成员还应当具备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较高的思想觉悟和集体荣誉感。

   模拟司法院的各级学生干部、各职能部门的干事、所属二级组织干部和干事都是模拟司法院成员,在此章程面前所有成员一律平等。

第十   模拟司法院的每位成员在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担负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   每位成员有参加模拟司法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模拟司法院内任何部门、组织、个人都不得阻止;

第十   模拟司法院成员在模拟司法院内具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受本章程的保护。

第十   模拟司法院成员有对模拟司法院工作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提出批评建议的成员。

第十   模拟司法院成员有维护模拟司法院名誉、利益的权利和义务。每位成员都应当对破坏模拟司法院名誉,损害模拟司法院财产,影响模拟司法院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   模拟司法院成员有遵守模拟司法院章程、执行模拟司法院决议、服从模拟司法院领导、完成模拟司法院安排的工作任务的义务;

第十   成员有保护、爱惜模拟司法院的一切财物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   模拟司法院成员加入模拟司法院自由,退出模拟司法院自由,如果有辞职要求时,需呈详细书面材料,写明辞职原因,报特定部门审查后,由院长批准退出。

第十   成员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各种原因离校,其模拟司法院成员身份自然消失。

二十   模拟司法院成员行为规范有以下十条:

   第一、严格履行章程中的每一项规定;

   第二、充分发挥学习积极性的同时,服从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工作安排;

   第三、各部门的干事应服从所在部门的调配,听从部门负责人的安排,按时完成部门安排的任务;

   第四、在学习上要对自己严格要求,合理分配好工作与学习的时间,处理好工作、学习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到学习和工作共同提高;

   第五、成员必须以认真、负责、勤恳的态度对待工作,把每一项工作做好,严禁互相推诿,自由散漫;

   第六、部门之间、成员之间应增进交流、团结友爱,严禁有挑拨离间不利于内部团结和分裂模拟司法院的言行;

   第七、模拟司法院全体成员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要文明,不得损害模拟司法院的公众形象;

   第八、模拟司法院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穿拖鞋、短裤、背心出入模拟司法院模拟司法院办公室,不得在庭内吸烟、酗酒;

   第九、值班时实行负责人答疑制度,如有同学前来询问,要热情接待,对同学提出的疑问给出一个满意的回答;

   第十、成员有义务、责任保持模拟司法院和办公室的清洁,每天的值班人员应把模拟司法院打扫干净。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一节:模拟司法院委员会

 

第二十条   模拟司法院委员会模拟司法院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制定规章制度、审议工作计划和报告、任免各级干部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由模拟司法院委员会召集,成员大会的召开次数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的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模拟司法院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不足三分之二的不得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

 (二)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

 (四)选举和罢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审查和批准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改变或者撤销模拟司法院委员会的不当决议

 (七)否决院长的不当决定

 (八)应当由成员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模拟司法院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

其他规章制度和议案由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节: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模拟司法院的常务机构,全面领导模拟司法院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模拟司法院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院长、副院长和其他主要负责人。

其他主要负责人是指受院长委托的能够行使部分院长职权的模拟司法院成员。

 

第二十七条   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任期和院长任期相同。

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延长任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有以下职权:

 (一)拟定章程草案

 (二)提出章程修正案

 (三)解释章程

 (四)制定规章制度

 (五)决定职能部门设置和权限划分

 (六)决定二级组织的建立和基本制度

 (七)任命和罢免各部门的负责人

 (八)召集成员大会

 (九)协调各部门、成员关系

 (十)裁决各职能部门有争议的议案

 (十一)否决院长的不当决定

 (十二)决定授予单位和成员荣誉

 (十三)受理成员的申诉

 (十四)应当由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院长

 

第二十九条   模拟司法院院长模拟司法院的日常工作机构,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三十条   模拟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候选人由上届院长提名,经模拟司法院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产生,院长候选人不得少于两个。

院长、副院长候选人必须是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身心健康,年龄不得小于十八岁。

 

第三十一条   每届院长的任期为一年,经模拟司法院委员会成员的全票批准可以延长任期,但总任期不得超过两年。

同一人担任院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院长缺位时由副院长继任,院长、副院长都缺位时,由其他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成员大会,重新选举。

 

第三十三条   院长、副院长有辞去职务的权利,辞职前必须向系主任说明情况,然后向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第三十四条   院长有以下职权:

 (一)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根据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意见提名下届院长、副院长候选人

 (三)根据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意见任命和罢免各部门负责人

 (四)任命和罢免二级组织负责人

 (五)提出和否决各种议案

 (六)制定年度工作规划

 (七)决定对外交往和合作

 (八)根据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单位和成员荣誉

 (九)管理模拟司法院的财务和财产

 (十)其他应当由院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院长的职权:

 (一)向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院长提出工作意见

 (二)监督院长和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三)受院长委托可行使部分院长职权

 

第四节:各职能部门

 

第三十六条   模拟司法院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的任用经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院长任命。

 

第三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实行负责人责任制,对院长和本部门成员负责。

各部门的副职负责人有协助负责人处理日常工作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周期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决定,报院长批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管理制度

 

三十九   模拟司法院重大问题实行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集体责任制,日常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日常工作是指本章程、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有惯例可循的问题。

重大问题是指规章制度之外,无惯例可循的问题。

 

四十   模拟司法院各职能部门实行负责人责任制,对于部门内的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责任制。需要负责人的人员有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负责人。

其他主要负责人是指行使部分正职负责人权限的成员。

 

四十一   院长直接领导各部门,各部门内部的议案讨论通过后,报请院长批准生效,并由专门部门备案。

各职能部有争议的提议、活动方案等,由法庭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裁决;

 

四十二   有关模拟司法院整体利益的活动议案,应在模拟司法院各部门负责人例会上提出讨论,根据讨论结果由模拟司法院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裁决。

 

四十三   院长对有关模拟司法院整体利益的重大决策有一票否决的保留权力。

但是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致通过的问题院长不得否决。

 

四十四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有决策权,部门之间的工作不能相互干涉,但对各项具体工作有相互建议的权利。

 

四十五   模拟司法院的学术(学习)工作分为开庭审判高峰论坛、法律讲座、司法文书书写培训、司法社会实践、普法宣传等。

学术学习工作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模拟司法院学术工作规范纲要》专门规定。

 

四十六   模拟司法院的非学术工包括:宣传、档案管理、会议记录、财产管理、网络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非学术活动的组织等项。

非学术工作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模拟司法院非学术工作规范办法》专门规定。

 

第二节 监督考评

 

四十七   模拟司法院的所有成员都必须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院长工作进行监督。

 

四十八   部门负责人、干事对院长、副院长违反学校纪律,违背模拟司法院宗旨,不利模拟司法院发展的行为可以三人以上联名直接提出质询。院长、副院长必须在一周内给予答复。

在一周内院长、副院长拒不答复的,质询人有直接向法律系主任、法律系团总支汇报的权利。

 

四十九   院长对全体模拟司法院各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干事工作进行监督。

组长有意见或对具体工作持不同意见的干事,可直接院长汇报。

 

五十   对于各部门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由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向法律系主任申诉。

各部门干事违反规章制度由该部门负责人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向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申诉。

 

五十一   每次例会前签到,并由专门负责部门点名,无故旷会三次视为、请假超过十次者视为自动退出模拟司法院

 

第三节 例会制度

 

五十二   模拟司法院各部门负责人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准时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的,由院长决定延迟或取消。

召集人:院长或副院长

参会人员:模拟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其他主要负责人

其他人员经院长同意可列席会议。

 

五十三   模拟司法院各部门例会每周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推迟或取消,但是不得连续两次推迟或取消。需要连续两次推迟或取消的须报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批准,并由有关部门备案。

召集人:模拟司法院各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会议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成员。

各部门例会请假须由该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十四   各职能部门因为工作性质特殊的,经院长同意可变更例会周期。

 

第四节 奖励惩处

 

五十五   按照奖励的等级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按照奖励的对象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五十六   按照处分的等级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按照处分的对象处分分为:集体处分和个人处分。

 

五十七   对于模拟司法院成员的奖励处分的决定须有由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通过,由院长颁布。

 

五十八   受到记过处分的成员自受处分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担任模拟司法院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五十九   受到两次以上记过处分的应当开除出模拟司法院

 

六十   受到三次通报表扬算作嘉奖一次,受到嘉奖三次算作记功一次。

受到三次通报批评算作警告一次,受到三次次警告算作记过一次。

 

六十一   一次通报表扬可以抵消一次通报批评,一次嘉奖可以抵消一次警告,一次记功可以抵消一次记过。

 

六十二   一学期内受到一次以上记过处分的,请假次数超过七次的,旷会次数超过三次的,均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六十三   受到两次以上记过处分的,一学期内请假次数超过十次的,旷会次数超过五次的,均应当开除出模拟司法院

 

六十四   恶意离间部门关系、成员关系、成员与部门关系,证据确凿的应当开除出模拟司法院

 

六十五   恶意诋毁或分裂模拟司法院,恶意损毁或浪费模拟司法院财产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十六   关于其他奖励惩处的事项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模拟司法院奖励和惩处制度》专门规定。

 

第五节 财产财务

 

六十七   模拟司法院的现金财产由院长保管,受院长委托模拟司法院其他成员可以暂时保管。

 

六十八   现金的使用必须经过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的同意和院长的批准,未按此程序进行的花费,原则上不予报销,事后经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一致同意的除外。

 

六十九   各种花费应当有有税务发票,无发票的不予报销。

 

七十   各种物品的购置必须向院长申请,经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同意方可购买。

未经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同意的花销一律不予报销。

 

七十一   模拟法庭模拟司法院办公室以及模拟司法院的财产的借用必须经过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的同意和院长的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借。

 

七十二   模拟司法院所有个体价值五元以上的动产必须登记造册,并标明来源、价值、购买日期、消灭日期。

 

七十三   模拟司法院不向任何成员以任何形式收取学术(学习)活动经费,未经文学法律系批准不得与商家从事商业合作。

模拟司法院所需的各种经费应当向主管机关申请。

 

第六节 档案管理

 

七十四   模拟司法院的所有成员应当建立档案,档案的建立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后由院长负责保管。

 

七十五   档案的内容包括:个人简历、平时表现、奖惩情况等项。

 

七十六   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改,要表明更改原因、时间,并有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第七节 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十七   院长代表模拟司法院从事对外交往活动,副院长和其他人员受院长委托也可以从事对外交往活动。

 

七十八   对外合作需要由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协商之后,由院长决定。

 

七十九   对外交往与合作不得违反法纪,不得违反模拟司法院的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学校和模拟司法院的形象。

 

第五章 附则

 

八十   模拟司法院对内应当建立网络服务,方便内部成员之间的交流联系。

 

八十一   模拟司法院应当建立社会实践制度,基本保证每位成员都有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

 

八十二   各部门、二级组织应当建立考勤制度,考勤情况分为:出勤和缺勤两种情况。

缺勤是指:迟到、早退、旷会、请假等四种情况。

 

八十三   模拟司法院的各种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应涵盖会议的各个重点以及其具体情况。

 

八十四   模拟司法院应当建立宣传制度,扩大模拟司法院的影响。

宣传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抵触模拟司法院的成立宗旨。

 

八十五   本章程的条款适用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模拟司法院全体成员、模拟司法院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

八十六   关于本章程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模拟司法院常务委员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八十七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实施。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

模拟司法院

2017年5月1日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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